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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8月20日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再次发生与退守业务涉及佣金开支税前扣减问题的通报》(国税函〔2007〕880号,以下全称《通报》),对退守业务涉及佣金开支的税前扣减规定做到了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8月20日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再次发生与退守业务涉及佣金开支税前扣减问题的通报》(国税函〔2007〕880号,以下全称《通报》),对退守业务涉及佣金开支的税前扣减规定做到了调整。《通报》具体了保险公司退守业务再次发生之前已实际缴纳的与退守业务涉及的佣金,呈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减;退守业务再次发生之后再行缴纳与该退守业务涉及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减。该通报自2007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报》(国税函〔2002〕960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退守收益的佣金开支部分,不得在税前扣减”的规定同时废除。
此前再次发生的与退守业务涉及的佣金开支,远超过退守扣回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减。此前,由于部分保险公司与地方税务机关对“对退守收益的佣金开支部分,不得在税前扣减”的解读不存在分歧,造成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纠纷。
《通报》的有关内容,更为合乎保险公司成本费用开支的实际情况。《通报》的印发继续执行,不利于增加税收征管中的税企纠纷,提升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和保险公司纳税申报的效率;将促成保险公司更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佣金开支不道德;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减低保险公司所得税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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